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是什么?
我最近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有点分歧,不知道哪些情况能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比如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处罚决定啥的,我不太清楚到底哪些可以通过复议来解决,想了解下税务行政复议的具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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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相关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较为广泛。首先是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这意味着,如果您对税务机关关于您该交多少税、怎么交等方面的决定有异议,是可以申请复议的。 其次,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也在复议范围内。比如税务机关对您的某些税务相关申请,如发票领购资格、延期申报等的审批结果,您不满意的话,能够申请复议。 再者,发票管理行为,像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如果在发票的领取、使用过程中,您觉得税务机关的处理有问题,也可以通过复议来解决。 还有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例如冻结您的存款、扣押查封您的商品等;强制执行措施如从您的账户中扣缴税款、拍卖您的财产等。若您认为这些措施不合理,同样可以申请复议。 另外,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等。当您对税务机关给予的这些处罚不服时,也能申请复议。 最后,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比如税务机关不依法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不依法予以行政赔偿、行政奖励等。如果您遇到这些情况,也有权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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