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有哪十种不起诉的情况?


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以下为你介绍常见的十种帮信罪不起诉的情况: 第一种是没有犯罪事实。简单来说,就是被指控的行为根本就不构成帮信罪,不存在犯罪行为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这里的没有犯罪事实就符合此条规定。 第二种是证据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指控犯罪嫌疑人构成帮信罪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比如证明嫌疑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证据不充足,或者提供帮助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关联性证据不足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三种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比如嫌疑人虽然实施了一定的帮助行为,但该行为对犯罪的完成所起的作用非常小,造成的危害后果极其轻微,综合全案来看,达不到帮信罪的入罪标准。这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四种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法律规定了不同犯罪的追诉时效,如果帮信罪的犯罪行为已经过了相应的追诉时效期限,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等。帮信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若过了相应追诉时效就不再追诉。 第五种是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特赦是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执行。如果帮信罪的犯罪嫌疑人获得特赦令,那么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第六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已经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第七种是从犯作用较小。在共同犯罪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是从犯,且所起的作用非常小,比如只是偶尔提供了一些无关紧要的帮助,没有对犯罪的实施和完成起到实质性的推动作用,有可能会被不起诉。司法实践中会综合考虑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因素。 第八种是主观故意不明显。帮信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如果嫌疑人虽然实施了帮助行为,但有证据证明其主观上并不明知,或者不能认定其明知,那么就不符合帮信罪的构成要件,可能会被不起诉。 第九种是获利金额极少且危害不大。如果嫌疑人通过帮助行为获利金额非常少,而且整个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大,情节相对轻微,也有可能成为不起诉的理由。 第十种是有自首、立功等情节且情节较轻。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情节,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有立功表现,比如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等,同时其犯罪情节本身较轻,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检察院可能会作出不起诉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分别对自首和立功作出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