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据的哪三条理由最有效?
我在一场官司里发现了新证据,想把它提交上去,但听说得有合适的理由才行。我不太清楚什么样的理由才有效,就想问问新证据最有效的三条理由是啥,这样我提交的时候心里也有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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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诉讼过程中,新证据对于案件的走向往往起到关键作用。不过,要使新证据被法院有效采纳,通常需要合理的理由。以下为您介绍实践中较为有效的三条理由。 首先是“新发现的证据”。这指的是在之前的诉讼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发现该证据。比如,某些关键证人之前一直处于失联状态,近期才被找到并能提供对案件有重要影响的证言;或者一些重要的书证,被存放在第三方处,之前无法获取,现在能够拿到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出申请。 其次是“新形成的证据”。这是指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才形成的证据。例如,一些需要经过特定时间或程序才能产生的文件、报告等。像是某起涉及产品质量纠纷的案件,在原审结束后,相关权威机构针对该产品出具了新的质量检测报告,这个报告就属于新形成的证据。 最后是“原审中无法取得的证据”。有些证据虽然存在,但在原审时当事人由于客观障碍无法取得。比如,某些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证据,当时没有获得合法的调取途径,现在满足了相应条件能够获取了。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说明情况并提交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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