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后补交的证据是否有效?
我在打官司的时候,开庭时有些证据没找到,庭后才找到。现在想把这些证据交给法院,不知道还管不管用。我就怕交了也白交,影响我的官司结果,想问问庭后补交的证据到底有没有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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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庭后补交的证据是否有效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证据失权制度”这个概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如果当事人在法院指定或者双方约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证据,就可能面临证据失权,也就是提交的证据不被法院采纳。这是为了保证诉讼的效率和公平,防止当事人故意拖延举证。 不过,法律也有一些例外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能够说明庭后补交证据有正当理由,比如是因为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在举证期限内无法取得该证据,或者是新发现的证据等,法院有可能会采纳这些证据。 此外,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庭后补交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并进行了质证,那么该证据也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有效。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对证据的使用达成了一定的共识。所以,庭后补交的证据不一定无效,但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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