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四种情况属于新证据?


在法律领域,“新证据”是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在特定诉讼程序中,之前未被发现、提出或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交的证据。这些证据的出现可能会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四种情况可认定为新证据。 第一种是在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它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简单来说,就是在一审的时候,你之前不知道有这个证据,后来才发现;或者因为一些客观原因,比如重要证人在国外无法及时联系,导致没办法在规定时间提交证据,即使申请延长时间也交不了,这样的证据就可能算新证据。 第二种是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以及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比如在一审结束后,你突然找到了一个关键证人能证明你的主张,或者一审时你申请法院去调查某些证据没被允许,二审法院觉得应该调查并去调取了,这些都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 第三种是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指的是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例如原审结束后你才发现有一份重要文件一直被别人误收了,或者原来的鉴定因为技术进步有了新的、更准确的结果,这些都可能在再审中算新证据。 第四种是视为新证据的情况,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证据。也就是说,虽然你申请延长了举证时间,但还是因为客观原因没交上证据,如果不审理这个证据会让判决明显不公平,那这个证据也能当作新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