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鉴定范围不被受理的鉴定,能否作为相关方面的证据?


在法律领域,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是其能够被法院采信的重要条件。对于超出鉴定范围不受理的鉴定能否作为证据,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鉴定的目的和意义。鉴定是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鉴定意见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能够帮助法官对一些专业性问题作出判断。然而,如果鉴定超出了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其鉴定过程和结果的可靠性就会受到质疑。 从合法性角度来看,《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超出鉴定范围进行的鉴定,违反了这一程序性规定,可能导致其不具备合法性。不合法的证据通常是不能被法院采纳的。因为法律要求证据的取得和形式都要符合法定程序,这样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和严肃性。 从关联性角度来说,即使鉴定结果与案件有一定的关联,但由于其超出鉴定范围,鉴定机构可能并不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资质来准确地进行鉴定,这使得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大打折扣。而证据的关联性不仅要求证据与案件事实有联系,还要求这种联系是合理和可靠的。因此,超出鉴定范围的鉴定在关联性上也存在瑕疵。 从真实性角度考虑,超出鉴定范围的鉴定可能因为缺乏专业的操作流程和质量控制,导致鉴定结果不能真实反映案件事实。例如,一个不具备某类复杂物证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相关鉴定,可能会因为设备、技术或者人员能力的不足,得出错误的鉴定结论。而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的是真实可靠的证据来查明事实。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超出鉴定范围不受理的鉴定很难作为有效的证据被法院采信。在涉及专业性问题需要鉴定时,当事人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业务范围的鉴定机构,以确保鉴定意见能够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在诉讼中发挥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