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违法所取得的证据是否有效?
我遇到了行政部门对我进行调查的情况,他们在调查过程中感觉有些行为不太合规,像是没有按照正常流程收集证据。我就想知道,要是他们这种行政违法取得的证据,在后续处理我的事情时还能不能算数啊,会不会影响最终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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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行政违法所取得的证据是否有效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行政违法取得证据”的含义。这指的是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或者方式来获取证据。比如,没有合法的搜查令就进入当事人的场所进行搜查并获取证据,或者通过威胁、引诱等非法手段让当事人提供证据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里明确了对于那些通过严重违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不能用来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也不能在行政诉讼中被法院采纳来认定案件事实。 不过,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如果行政机关虽然在取证过程中有一些轻微的程序瑕疵,但这些瑕疵并没有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产生实质性影响,并且能够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那么这样的证据还是有可能被认定为有效的。例如,行政机关在询问笔录上忘记让当事人签字,但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询问过程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且能够及时让当事人补签或者作出合理说明,这种情况下该证据可能依然有效。 所以,行政违法取得的证据并非一概无效,要综合考虑违法的程度、对证据本身的影响以及是否能够补正等因素来判断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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