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转出的账务处理是怎样的?
我在公司负责财务工作,遇到了增值税进项转出的情况,不太清楚该怎么进行账务处理。想了解一下,在会计分录上具体要怎么做,有哪些需要遵循的规则和依据,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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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等原本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由于某些原因,这些进项税额不能再抵扣,需要从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中转出。简单来说,就是之前已经算在可以少交税的那部分税额,现在因为一些情况不能再用它来抵税了,得把这部分税额从可以抵扣的金额里拿出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出现下列情形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在账务处理方面,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会计分录。如果是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账务处理如下: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贷: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这里就是把原本计入原材料的货物,因为用于了职工福利,所以要把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来,同时增加职工福利费的成本。 要是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分录为: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这是因为货物发生了非正常损失,不能再用于生产经营,所以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要进行转出处理。 如果是用于非应税项目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账务处理是:借:在建工程;贷: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当购进的货物用于像在建工程这种非应税项目时,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需要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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