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协议离婚是什么流程?


自愿协议离婚,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一起去办理离婚手续。 协议离婚的流程如下: 首先是申请阶段。夫妻双方要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申请时需要带上结婚证、户口本、有效身份证件,并且要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这一步是开启离婚程序的第一步,把该带的材料都准备好,才能顺利进入下一步。 接着是初审环节。婚姻登记员会对夫妻双方提交的这些证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核。要是审核无误,就会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要是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那就不会受理。 然后是离婚冷静期。从申请离婚初审通过后开始计算,会有30天的冷静期。在这30天内,要是有任何一方不想离婚了,就可以拿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同时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过婚姻登记员核实后,会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这样离婚程序就终止了。这也是法律给双方一个缓冲思考的时间,避免冲动离婚。 30日领证期。等冷静期30天过去了,如果双方都没有撤回申请,那么在接下来的30天内,双方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注意必须是双方一起去,如果其中一方在这30天内没去,那就视为撤回离婚申请,离婚就失败了。而且要是之后还想协议离婚,就得重新从申请步骤开始。 最后是审查环节。双方需要提交有效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每人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要是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至六十条规定,就会予以登记离婚,并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