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优先权有哪些表现?


民事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它旨在保障特殊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和特定的社会政策。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事优先权有多种表现形式。首先是税收优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这意味着,当纳税人既有应缴税款,又有其他债务时,税收在一定条件下优先受偿。 其次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为了保障建筑工人等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劳动报酬能够得到优先支付。 再者是船舶优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等具有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还有航空器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援救该民用航空器的报酬以及保管维护该民用航空器的必需费用具有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先于民用航空器抵押权受偿。这些不同类型的民事优先权,都是基于不同的社会政策和公共利益考量而设立的,目的是在特定领域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