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留置行为存在哪些区别?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对留置行为的区别不太明白。想具体了解不同法律领域里留置行为到底在哪些方面不一样,是适用主体不同,还是程序有差别,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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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留置行为在不同法律语境下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民事领域的留置是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简单来说,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这些情况里,如果债务人不按时履行债务,债权人因为之前已经合法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这时就有权把这个动产留置下来,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用这个动产折价,或者通过拍卖、变卖它得到的钱优先受偿。这就好比你把东西放我这保管,说好了到期给保管费来取东西,到期你却不给钱,那我就可以留下你的东西,来保障我能拿到保管费。《民法典》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而行政法领域的留置是行政强制措施。比如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这是为了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等情况。这种留置可不是随便就能用的,它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规定,从留置对象、留置期限等各方面都有明确规范,目的是保证监察等行政职能能有效实施,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总的来说,民事留置和行政留置在性质、目的、适用主体、适用对象和适用程序等方面都有不同。民事留置侧重于保障债权人的个人利益,基于合同关系产生;行政留置侧重于维护公共利益和行政秩序,由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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