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赔偿费用由什么承担?
我遇到了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最后判定行政机关要对我进行赔偿。但我不太清楚这行政赔偿的费用到底是由谁来出,是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还是行政机关,还是有其他的承担主体呢?我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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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在我国,行政赔偿费用的承担主体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负担。这意味着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赔偿费用并不是由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工作人员个人来承担,而是由国家财政来支付。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代表国家和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他们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受害人能够及时、充分地获得赔偿,同时也避免因让工作人员个人承担赔偿费用而影响其正常履行职责的积极性。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实施侵权行为的工作人员可以完全免责。如果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损失后,可以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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