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通则对无权处分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在和别人做交易的时候,对方好像没有权利处置他卖给我的东西,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我想了解下民法通则里对于无权处分是怎么规定的,这种交易有没有法律效力,我的权益能不能得到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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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指的是没有处分权的人对他人的财产等进行处分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你本来没有权利卖别人的东西,却把它卖出去了,这就属于无权处分。 在我国《民法通则》虽然现在已经废止,被《民法典》所替代,但我们可以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了解无权处分。《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这意味着,如果受让人是善意的,也就是不知道对方没有处分权,并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同时完成了相应的登记或者交付手续,那么受让人就可能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能直接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要求赔偿损失。但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所有权人就可以直接追回财产。此外,对于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如果遇到无权处分的情况,买受人可以通过解除合同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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