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具体规定了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一部规范城市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法律。这部法律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该法主要调整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地产管理等方面的关系。在房地产开发方面,它规定了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取得方式,包括出让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而划拨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据本法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房地产交易方面,涵盖了房地产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等内容。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等条件。本法第三十九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此外,房屋租赁也受到该法的规范,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等条款,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在房地产管理方面,规定了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地产权利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这一系列规定有助于保障房地产市场的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