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打赢房地产官司需要知道哪些法律制度?


要打赢房地产官司,需要了解以下这些法律制度: 首先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简单来说,不动产物权的变更,像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一般都得依法登记才行。如果没有登记,物权通常是无效的,不过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除外。比如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就不用登记。《物权法》第九条就有相关规定。就拿房屋抵押来说,甲、乙双方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合同虽然生效了,但抵押权并不会马上产生,只有办理了登记手续,抵押权才能设立。 而且,当事人订立的房地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合同,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从合同成立那一刻起就生效了;没办理物权登记,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这在《物权法》第十五条有明确说明。例如甲、乙双方3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4月1日办理过户登记,房屋买卖合同3月1日就成立生效了,4月1日才进行产权过户。 还有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制度。要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觉得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就可以申请更正登记。要是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能证明登记确实有误,登记机关就得进行更正。要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能申请异议登记。但申请人得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不然异议登记就无效了。要是异议登记不当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债权人可以向申请人要求损害赔偿。这是《物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也很关键。这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专有部分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能危害建筑物安全,也不能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义务,不能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像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一般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也都属于业主共有。这些在《物权法》相关条款都有体现。 在房屋买卖合同方面,房屋买卖合同是以房屋为标的买卖合同,因为房屋是不动产且价值高,所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它是要式合同。买卖房屋要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没办理的话,房屋所有权不转移,但不影响合同效力,买受人可以要求补办手续、强制实际履行。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里的内容,要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就应当视为要约,即便没写进合同,也属于合同内容,违反了就得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 相关概念: 不动产登记:就是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相关权利进行登记,确定权利归属等情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专有部分和专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的一系列权利。 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有误时申请的登记。 异议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时,利害关系人申请的临时登记。 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