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案件不予立案后再次报案会怎样?


当遇到同一案件不予立案后再次报案的情况,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不予立案。不予立案指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在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依法决定不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诉讼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这就赋予了当事人在遇到不予立案情况时的救济权利。 如果当事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而再次报案,其实就是在行使自己进一步维权的权利。再次报案时,司法机关依然会对案件进行审查。如果当事人在再次报案时,能够提供新的证据或者线索,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很可能会重新考虑立案。比如,之前因为证据不足不予立案,但后来找到了关键证人或者新的物证等。 然而,如果再次报案时没有新的证据或线索,司法机关可能会维持原来不予立案的决定。因为司法资源是有限的,需要合理利用,没有新情况就重复审查相同的内容,会造成资源的浪费。 此外,再次报案也有相应的程序。当事人可以直接到原受理案件的司法机关提交新的材料,说明再次报案的理由。司法机关收到材料后,会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并及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再次不予立案的决定仍然不服,还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上一级司法机关申请复核等。总之,同一案件不予立案后再次报案是当事人的权利,但结果如何取决于是否有新的证据和线索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