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原文是什么?
我最近涉及一些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问题,听说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可能和我遇到的情况有关,但我不太清楚这一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希望能得到详细的原文信息,好判断对我有没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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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经废止,相关内容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涵盖。民法典中对应原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条文是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这条法律规定包含两款内容。 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这意味着,如果父母没有尽到抚养孩子的责任,比如不给孩子提供生活费用、教育费用等,未成年的孩子或者虽然成年了但因为一些原因没办法自己养活自己的孩子,是有权利要求父母给抚养费的。这里的抚养义务是父母对子女应尽的基本责任。 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也就是说,当子女长大成年后,如果不照顾、赡养自己的父母,而父母因为年纪大了没有劳动能力或者生活过得很困难,那么父母就可以要求子女给自己赡养费。赡养父母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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