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品格证据排除规则?
我在一场官司里,对方想拿我的一些平时性格、名声方面的事儿当证据,说我人品不好所以会做出对他们不利的事。我不太懂这方面,想知道法律上对于这种所谓的品格证据是怎么规定的,能不能在法庭上用,这就是品格证据排除规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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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格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诉讼中,有关一个人的品格或者品格特征的证据,通常不能用来证明这个人在特定场合下的行为与其品格相符合。简单来说,就是不能因为一个人平时被认为是善良的,就推断他在某个具体事件中一定没有做错事;也不能因为一个人平时名声不好,就认定他在某件事上一定有过错。 这个规则的目的主要有几点。一方面,品格证据往往具有很强的偏见性。比如,如果在法庭上提出被告人曾经有过小偷小摸的行为,可能会使陪审团或者法官对被告人产生先入为主的负面印象,从而影响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判断。另一方面,品格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较弱。一个人的品格如何,并不能直接证明他在特定的案件中实施了被指控的行为。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品格证据是被排除的。在刑事诉讼中,控方不能仅仅以被告人的不良品格来证明其有罪。在民事诉讼中,也不能单纯依靠一方当事人的品格来判断其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当然,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比如,如果品格问题本身就是案件的争议焦点,像在名誉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品格就与案件密切相关,此时品格证据是可以被采纳的。另外,如果一方当事人首先提出了关于自己品格良好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也可以提出反驳的品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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