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股东代位诉讼?


股东代位诉讼,简单来说,是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却怠于通过诉讼追究侵害人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代位诉讼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当公司的管理层或其他人员做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而公司由于各种原因(比如这些侵害者控制了公司的决策)不采取法律行动时,股东就可以通过代位诉讼来维护公司利益,最终也是维护自己作为股东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意味着,股东提起代位诉讼需要满足一定的前置程序,通常要先请求公司的相关机构(监事会或董事会)去起诉,如果这些机构拒绝或拖延,股东才可以自己提起诉讼。不过在情况紧急时,可以不经过前置程序直接起诉。股东代位诉讼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有助于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