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事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
我最近找工作,收到了几家公司的录用通知。在看劳动合同时,发现除了一些基本信息外,还有些其他条款。我不太清楚除了常规的,还能在劳动合同里约定啥,也担心有些约定不合理。所以想知道具体有哪些事项是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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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中,除了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约定以下一些事项: ### 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进行考察,劳动者也可以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工作内容等是否符合自己的期望。 ### 培训服务期 这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后,双方约定的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补充保险 补充保险是在基本社会保险基础上,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经营状况,为劳动者建立的一种保险福利制度。比如补充商业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为劳动者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 福利待遇 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餐饮补贴、带薪年假、节日福利等。这些福利待遇可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质量和工作满意度。 需要注意的是,约定其他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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