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约定经济补偿金是否有效?
我所在的公司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了经济补偿金相关内容,我不太清楚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法律效力。我担心如果约定无效,后续出现劳动纠纷时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想具体了解下劳动合同约定经济补偿金有效的情形和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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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约定经济补偿金是否有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在符合法定情形时,约定是有效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另外,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也就是说,在涉及专项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等法定情形下,双方可以对经济补偿金作出约定。 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经济补偿金情形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比如用人单位擅自设定赔偿金标准等,则该约定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例如,若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条件违反法律规定,那么此约定是无效的。但如果其他部分符合法律规定,部分条款无效并不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 总之,劳动合同中约定经济补偿金,只有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才是有效的,其他擅自约定的情形一般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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