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条件不包括哪些方面?


劳动合同条件不包括以下这些方面: 首先,劳动合同变更不包括用人单位利益至上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循公平原则,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合理对等;合法原则,也就是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平等自愿原则,强调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地位平等且出于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合同条款需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双方诚实守信。 其次,从劳动合同生效角度看,存在以下情形的劳动合同无效:一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例如,用人单位虚假承诺高薪待遇诱骗劳动者签订合同,之后却不兑现承诺。二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比如,合同中规定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用人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这就属于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三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最后,关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件,是从正面来确定劳动合同有效的条件。如果不符合这些必备条件,那合同可能存在问题。比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如用人单位没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劳动者未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如受到欺骗、胁迫等);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如约定的工作内容是违法活动);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如未采用书面形式)等,这些不符合必备条件的情况,也就不属于劳动合同应有的条件范畴。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有《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