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自愿离婚有哪些规定?


双方自愿离婚也就是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都愿意解除婚姻关系,并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 在我国,关于双方自愿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意味着,首先你们得签订一份书面的离婚协议,里面要写清楚你们对孩子由谁抚养、财产怎么分、债务怎么处理等问题的一致想法。 接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离婚登记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从你们申请离婚开始,有30天的冷静期,在这30天内,任何一方反悔不想离了,都可以撤回申请。冷静期过了之后,还有30天的时间,你们要一起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如果这30天内没去,也会被视为撤回申请。 最后,《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了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只有把这些材料都准备好,符合条件,婚姻登记机关才会给你们办理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这样你们的婚姻关系才在法律上正式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