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属于工亡?


工亡,也就是因工死亡,指的是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或者与工作相关的情况下失去生命。以下这些情况通常属于工亡: 第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而死亡的。比如在工厂车间操作机器时,因机器故障导致员工死亡。这就好比工人在建筑工地施工,被掉落的建筑材料砸中不幸身亡,这种情况就符合此条规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若因此死亡则属于工亡。 第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举例来说,工人在下班前对工作设备进行清理维护,在这个过程中发生意外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这种情况也可认定为工伤进而可能属于工亡。 第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死亡的。比如商场的保安在工作时,为了制止盗窃行为与小偷发生冲突,不幸被小偷伤害致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这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死亡,可认定为工亡。 第四,患职业病死亡的。有些工作岗位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员工可能会患上职业病,最终因职业病去世。例如煤矿工人长期吸入粉尘患上尘肺病,最后因病情恶化死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明确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若因此死亡就是工亡。 第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比如员工被公司派到外地出差,在出差途中遭遇车祸死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这种情况也属于工亡的认定范围。 第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死亡的。比如员工在下班回家路上,被一辆闯红灯的汽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且交警认定员工无主要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这种情况可认定为工亡。 此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比如员工在办公室工作时突然心脏病发作,虽然及时送医,但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这种情况也按照工亡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