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有哪些法定情形?


在法律程序里,不予受理指的是相关机构,一般是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决定不进行处理的情况。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一些常见的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首先是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若不满足这些条件,法院就可能不予受理。比如,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就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去起诉。举例来说,甲和乙之间有合同纠纷,丙与该合同毫无关联,丙去起诉乙,法院就会因丙不是直接利害关系人而不予受理。 其次是重复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甲起诉乙要求偿还借款,法院已经作出判决,之后甲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乙要求偿还同样的借款,这就属于重复起诉,法院不会受理。 再者是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如果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且没有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情形下起诉离婚,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另外,对于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也就是说,如果一个案件已经有了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不能再次起诉,只能通过申请再审来寻求救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