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八岁的孩子拒绝探视该怎么办?
我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对方。现在我想去探视孩子,可孩子未满八岁,却明确表示拒绝我探视。我不知道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做,想了解在法律上对于未满八岁孩子拒绝探视是如何规定的,我还有没有探视权,该如何处理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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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它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视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对于未满八岁的孩子拒绝探视这一情况,需要明确的是,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在认知和判断能力上相对较弱,其表达的拒绝探视意愿可能受到多种因素影响,比如受直接抚养方的不当引导等。所以,不能仅仅因为孩子拒绝就剥夺非直接抚养方的探视权。 当遇到这种情况时,非直接抚养方首先可以与直接抚养方进行友好沟通,了解孩子拒绝的原因,尝试消除可能存在的误解或障碍。如果沟通无果,非直接抚养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障自己的探视权。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孩子的生活、学习情况,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等,以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为出发点,来确定是否支持非直接抚养方的探视请求。如果法院认为非直接抚养方的探视不会对孩子造成不利影响,一般会判决支持其探视权,并对探视的方式和时间等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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