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个人支付费用但对方无法开发票该怎么办?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当给个人支付费用而对方无法开具发票时,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合法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白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它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所以,如果给个人支付费用后对方无法开发票,付款方可以要求收款的个人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个人需要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如业务合同、身份证等,前往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代开发票的手续。 其次,如果该个人从事的业务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目前,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 - 500元(含本数)。也就是说,如果支付给个人的费用符合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标准,付款方可以凭借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进行税前扣除,不一定非要取得发票。 另外,企业还需要注意留存与业务相关的其他资料,如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这些资料虽然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但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能够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资料,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履行保管责任,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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