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估入加工费开不了发票该怎么办?

我之前把加工费估入了成本,但现在没办法取得发票,我很担心这样会对账务处理和税务申报产生影响。我不太清楚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是要调整账务,还是有其他合规的解决办法,希望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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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票处理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实际经营中,估入加工费却无法取得发票是不少企业会碰到的问题。下面就来为你详细分析该如何应对这种情况。 首先,我们要了解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如果你估入的加工费对应的对方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那么正常情况下是需要取得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如果暂时无法取得发票,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能够取得发票的,可以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才取得发票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若因为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如果最终实在无法取得发票,且不符合上述特殊情况的税前扣除条件,那么这笔估入的加工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就不能在税前扣除,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也就是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账务处理角度来看,在暂估加工费入账时,借记“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取得发票后,先红字冲销原暂估分录,再按照发票金额重新入账。若确定无法取得发票,要根据情况调整账务,避免虚增成本。总之,遇到估入加工费开不了发票的情况,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妥善处理账务和税务问题,以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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