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老压着案子不交检察院怎么办?


在司法程序中,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当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如果公安机关老压着案子不交检察院,这可能会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影响。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虽然这里主要规定的是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期限,但也侧面反映出整个刑事诉讼流程是有一定时间要求的。 公安机关压着案子不交检察院可能存在多种原因。一方面,可能是证据还不够充分,需要进一步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所以,如果是证据不足,公安机关可能是在进行补充侦查工作。 另一方面,如果不存在证据不足等合理原因,公安机关故意拖延不移送案件,当事人可以采取一些措施。首先,可以向该公安机关的上级机关进行反映,要求其督促下级机关依法及时移送案件。上级公安机关有权对下级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其次,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说明情况,请求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促使其依法履行职责,及时移送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