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立案却不给通知书该怎么办?
我去报案,警方说不予立案,但就是不给我通知书。我就想知道这合理吗?要是不合理,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让他们给我通知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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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报案后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是需要给报案人不予立案通知书的。这是报案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公安机关应尽的义务。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不予立案通知书是指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不立案时制作的法律文书。它是报案人了解案件处理结果、进行后续维权的重要依据。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如果遇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却不给通知书的情况,报案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可以向该公安机关的上级机关进行反映和投诉,要求上级机关督促其依法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上级机关有权对下级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其次,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认为理由不成立,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通过这些途径,报案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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