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外仲裁裁决不服该怎么办?
我遇到了涉外仲裁的情况,仲裁结果出来后,我对这个裁决不太满意。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涉外的情况下,要是不服裁决的话,有什么合法的途径可以去解决问题,是能再次申请仲裁,还是有其他办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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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对涉外仲裁裁决不服时,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采取相应的措施。首先,要明白涉外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这意味着通常情况下,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过,法律也赋予了当事人一定的救济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如果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当裁定撤销。另外,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若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当对涉外仲裁裁决不服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等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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