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十一条是怎么规定的?
我想了解下《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的具体内容,不知道这一条规定了啥,对日常生活有没有影响,所以来问问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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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体内容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这里的“不能辨认自己行为”,通俗来讲,就是成年人没办法清楚地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也不明白自己行为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比如说,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成年人,他们可能无法正确理解交易的意义,不能独立去签订合同等。 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这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因为他们没办法像正常人一样去思考和判断,可能会在民事活动中遭受损失。所以法律规定需要由法定代理人来代理他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法定代理人通常是他们的近亲属,像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法定代理人会从被代理人的利益出发,去处理各种民事事务。 依据这条规定,如果有人要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进行民事交易,这个交易行为很可能是无效的。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只有通过法定代理人代理才行。这也是对交易安全的一种保障,避免有人利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状况来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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