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规定的范围?
我遇到了一些和行政行为相关的事情,想申请行政复议,但又不确定自己这事在不在行政复议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我不太清楚到底哪些情况是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所以想问问哪些情况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规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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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有一些情况是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首先,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而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这是因为行政处分和人事处理决定主要是行政机关对其内部工作人员的管理行为,例如对公务员的警告、记过、撤职等处分,这类行为主要是基于内部的管理关系,不适用行政复议程序。 其次,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比如行政机关对邻里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当事人如果对调解结果不满意,不能通过行政复议来解决,而应该通过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处理。因为这种调解行为并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直接的设定、变更或消灭,只是一种居中的协调行为。 此外,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也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如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不过,如果该抽象行政行为是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对该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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