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成立留置权?
我有个事儿挺闹心的。我把一批货物交给一个加工厂加工,结果加工完后我资金周转不过来,没办法马上支付加工费。加工厂说要留置我的货物,我不太懂这方面。我就想知道,像我这种情况,加工厂成立留置权吗?在啥情况下才能成立留置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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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从法律角度来看,留置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意味着债权人对该动产的占有必须是基于合法的原因,比如基于合同关系占有。例如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占有托运人的货物,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占有寄存人的物品等。就像上面提到的加工厂,它因为加工合同而合法占有了货物,满足了这一条件。 其次,债权已届清偿期。也就是说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到了,却还没有履行债务。比如在加工合同中,约定的支付加工费的时间到了,债务人却没有支付,这就符合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条件。 再者,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简单来讲,就是债权和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之间存在某种内在联系。例如因为加工这批货物而产生了加工费债权,加工费债权与被加工的货物之间就存在牵连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所以,如果加工厂占有货物是合法的,加工费支付期限已到你未支付,且加工费债权与货物有牵连关系,那么加工厂的留置权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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