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三年从何时开始适用?
我最近涉及一个法律纠纷,听说现在诉讼时效是三年了,但不清楚这个三年的诉讼时效是从什么时候开始适用的。我这个纠纷发生时间有点久了,就怕过了诉讼时效,想了解一下相关规定,看看我的情况是否还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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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通俗来讲,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你没有向法院起诉来主张自己的权利,那么之后再去起诉,对方要是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你可能就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对于诉讼时效三年的适用起始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明确。该解释第一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如果你的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在2017年10月1日之后,并且符合诉讼时效起算条件的,就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如果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在2017年10月1日之前,根据上述解释第二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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