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减免的城市配套费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什么时候?
我公司遇到政府减免城市配套费的情况,现在不清楚这笔减免的城市配套费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时间该怎么确定。不知道是按正常情况算,还是有特殊规定。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这种情况下纳税义务时间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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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契税和城市配套费的概念。契税是指不动产(土地、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产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城市配套费是政府为建设和维护城市基础设施等向建设单位收取的费用。 关于契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九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对于政府减免的城市配套费缴纳契税纳税义务时间的问题,一般来说,虽然城市配套费被减免,但如果它是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的费用,纳税义务时间依然遵循上述契税法规定。也就是说,当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具有合同性质凭证时,纳税义务就产生了。因为契税的征收主要是基于权属转移这一行为,而城市配套费通常是在土地、房屋开发建设过程中与权属转移紧密相关的费用组成部分。即使费用被减免,其与权属转移的关联性并没有改变,所以纳税义务时间不会因为减免而发生变化。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和政策有不同的执行方式。纳税人应该及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契税的申报和缴纳。同时,要妥善保存好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以及城市配套费减免相关的各类凭证,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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