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些情形下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工资?

我在一个工程项目里做些小工作,最近听说要是工资被拖欠,有些情况得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来给我们发钱。我不太清楚到底是哪些情况。就想问问,在哪些情形下会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来清偿工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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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建筑工程领域,为了保障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工资权益,法律明确规定了一些情形下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工资。 首先,如果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结果导致了拖欠工资,那么就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来清偿。比如说,建设单位把工程包给了一个没有营业执照的小团体,之后工人工资被拖欠了,建设单位就得负责给工人发工资。这是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 其次,要是工程建设项目违反了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进而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这种情况下也是由建设单位清偿工资。例如,工程项目没有获得必要的规划许可就开工建设,最后出现工资拖欠,建设单位就得承担起清偿责任,这同样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有所规定。 另外,在转包或合法分包的情况下,如果出现工资拖欠,施工总承包单位有先行清偿的义务。具体来说,合法分包的施工单位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直接责任人,但要是分包单位拖欠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得先把工资发给农民工,之后再向分包单位追偿;要是工程存在转包情况,一旦出现工资拖欠,施工总承包单位也要先清偿,再找实际施工人追偿,这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和第四款所规定的。 还有,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 相关概念: 违法发包: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这种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违法分包:比如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属于违反相关法规的分包行为。 先行清偿:在特定情况下,一方有义务先将拖欠的工资支付给劳动者,之后再向实际责任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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