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在哪个阶段可以进行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在工伤案件中,不同阶段都可能涉及财产保全。 首先是诉前财产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比如,当工伤职工发现用人单位有转移资产等可能导致日后无法获得赔偿的紧急情况时,在还未正式提起工伤赔偿诉讼前,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但要注意,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其次是诉讼中财产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在工伤赔偿诉讼过程中,如果工伤职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形,如恶意转移财产、隐匿资产等,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 另外,在劳动仲裁阶段,虽然仲裁委本身没有保全的权力,但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就是说,在劳动仲裁期间,工伤职工同样可以通过仲裁委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保障将来仲裁裁决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