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可以通过哪些方式拖延工伤赔偿?
我公司有个员工受了工伤,现在涉及到赔偿问题。但我想尽可能合法地多争取一些时间来安排资金等事宜,所以想了解下具体有哪些可行的办法,以及相关的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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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想要拖延工伤赔偿,可能会采取以下一些方式,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方式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运用,不能恶意损害劳动者权益: 首先,对工伤认定结果提出异议。如果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工伤认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一审判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一系列的程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延长赔偿的时间。依据是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保障了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的救济权利。 其次,对劳动能力鉴定结果表示不满并要求重新鉴定。用人单位若觉得鉴定结果不准确或者有误导性,在收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这是基于保障鉴定结果公正性和准确性的原则,赋予用人单位对不合理鉴定结果提出异议的权利。 再者,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用人单位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适应工伤职工伤情可能发生变化的实际情况。 最后,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可能会通过各种借口拖延支付赔偿款项。但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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