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争议和注册商标异议有什么区别?
我打算申请注册商标,但是不太清楚注册商标争议和注册商标异议是怎么回事。我想知道这两者之间具体有什么区别,在实际操作中会对我的商标申请产生怎样的影响,希望懂行的人能给我讲讲。
张凯执业律师
已帮助 867 人解决法律问题
注册商标争议和注册商标异议是商标注册过程中两个不同的概念。下面将为您详细解释它们的区别。
注册商标异议,是指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的三个月异议期内,任何人均可以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这里的‘任何人’范围很广,包括与该商标有利害关系的人,也包括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异议的理由通常是认为该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比如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缺乏显著性等。《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注册商标争议,则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在先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或者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等规定,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请求。《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综上所述,注册商标异议发生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阶段,目的是阻止商标注册;而注册商标争议发生在商标已经注册之后,目的是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两者在提出时间、提出主体、处理机关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相关问题
为您推荐20个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