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中异物赔偿标准在第几条?
我在食品里发现了异物,想知道依据《食品安全法》能获得怎样的赔偿,具体是《食品安全法》里的第几条规定了这个赔偿标准呢?我不太懂法律,希望能有明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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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中出现异物的赔偿标准作出了相关规定。这里涉及到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一个是价款赔偿,另一个是损失赔偿。价款赔偿指的是按照购买食品所支付的价款来计算赔偿额度;损失赔偿则是对消费者因为食用含有异物的食品而遭受的其他损失进行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简单来说,如果您购买的食品里有异物,您可以先要求赔偿您的实际损失,像因为吃了这个食品导致身体不适去医院看病花的钱等。同时,您还能要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按照您购买食品价款的十倍来赔偿,或者按照您实际损失的三倍来赔偿。要是按照这两种方式算出来的赔偿金额还不到一千元,那最少要赔给您一千元。不过,如果只是食品标签、说明书有点小问题,不影响食品安全,也不会误导您,那就不适用这个赔偿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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