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哪些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
我家里人之前在医院治疗,结果治疗后情况不太好。我怀疑这是医疗事故,但医院说有些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我想知道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里,到底哪些情形是明确不算医疗事故的呢?这样我就能判断我家人这事的性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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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有几种情形是明确不属于医疗事故的。 首先是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这可以理解为,当患者生命垂危,医生必须马上采取行动来挽救生命,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因为时间紧迫等原因出现一些不良后果,但这不能算作医疗事故。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这种情况是有明确规定的。 其次,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也不属于医疗事故。每个患者的身体状况都不同,有些患者的病情非常复杂或者体质很特殊,即使医生按照正常的医疗流程进行治疗,也可能会出现意外情况。这就好比有些患者对某些药物有特殊的过敏反应,这是很难提前完全预料到的。 还有就是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医学是在不断发展的,目前还有很多疾病的发病机制和治疗方法并不完全清楚。所以在治疗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以现有的医学水平无法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另外,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也不属于医疗事故。如果医院在输血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没有过错,但患者仍然因为输血感染了疾病,这种情况也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最后,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以及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样不属于医疗事故。比如患者或者家属不配合治疗,导致病情延误,出现了不良后果,或者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了治疗,都不能算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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