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法律中条款相互矛盾时以谁为准?
我在查阅一部法律时,发现里面有两个条款内容好像相互矛盾,这让我很困惑。遇到这种情况,我该依据哪个条款来理解和执行法律呢?我想知道有没有明确的规则来确定以哪个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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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法律中如果出现条款相互矛盾的情况,一般会遵循以下几个原则来确定以哪个条款为准。 首先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一般法是对一般人、一般事,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特别法是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或在特定地域、特定时间适用的法律。如果相互矛盾的条款中,一个属于一般规定,另一个属于特别规定,那么通常优先适用特别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在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问题上,就属于特别法,应优先适用。 其次是“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当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新的规定。这是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法律规定往往更能适应现实情况。例如,当某部法律进行修订后,新修订的条款与原条款矛盾时,应适用新修订的条款。 如果通过上述原则仍无法确定以哪个条款为准,通常会由制定该法律的机关作出裁决。比如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就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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