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违约以哪个合同为准?
我买房子时,和卖家先后签了两份合同,现在卖家违约了。两份合同里关于违约的条款不太一样,我都搞不清楚该按照哪个合同来追究他的违约责任了,想知道法律上到底是以哪个合同为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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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房过程中,如果出现违约情况,确定以哪个合同为准是解决问题的关键。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合同的基本概念。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买房交易中,它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通常情况下,会以最后签订的合同为准。这是基于“后合同优先于前合同”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在实际的买房交易中,当出现多份合同,且内容有冲突时,最后签订的合同体现了双方最新的意思表示和约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倾向于认定最后签订的合同具有优先效力。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前后合同约定的内容是针对不同方面的事项,并非相互冲突,那么两份合同可能都具有法律效力,各自在其约定的范围内适用。另外,如果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那么该合同将不具有法律效力,自然也不能作为违约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以,在判断以哪个合同为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的签订时间、内容以及是否存在无效情形等多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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