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适合于哪些合同?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在我国,留置权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类合同: 首先是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当寄存人不支付保管费用时,保管人有权留置保管物。比如,你将自己的车辆交给一家汽车修理厂进行保养维修,这就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如果保养维修完成后,你没有按照约定支付保养维修费用,那么汽车修理厂就有权留置你的车辆。 其次是运输合同。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例如,物流公司为客户运输一批货物,客户没有支付运输费用,那么物流公司就可以留置这批货物。 再者是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比如,你找一家家具厂定制一套家具,家具厂完成制作后,你却不支付定制费用,家具厂就有权留置这套家具。 另外,仓储合同也适用留置权。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存货人不支付仓储费的,保管人可以留置仓储物。总之,这些合同适用留置权的核心在于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且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