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安置房需要哪四证?


回迁安置房通常所说的“四证”一般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下面为你分别介绍这四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这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简单来说,就是政府允许开发商在这块土地上进行建设的一个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只有取得了这个证,开发商才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利来建设回迁安置房。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它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也就是说,这个证确定了安置房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中的合法性,保证建设项目是按照城市的整体规划来进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此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它规定了建设工程的具体内容,比如建筑物的位置、高度、层数、面积等都要符合规划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没有这个证,是不允许进行施工建设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回迁安置房有了这四证,才能在土地使用、规划建设和施工等方面符合法律规定,保障被安置居民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