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哪个更严重?


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两种不同的强制措施,它们的严重程度不能简单一概而论,需要从适用条件、限制程度等多方面进行分析。 从适用条件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而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由此可见,监视居住一般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时适用,从适用对象角度来看,似乎监视居住针对的情况相对更严重一些。 从限制程度来说,取保候审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而监视居住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了要遵守上述部分规定外,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等。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范围限制更为严格,其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明显高于取保候审。 综上所述,总体而言监视居住相对取保候审更为严重。因为它不仅适用的情形往往在司法机关看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相对复杂一些,而且对其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也更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