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的增值税不可抵扣?
我在经营一家小公司,涉及到增值税抵扣的问题。我不太清楚具体哪些行为的增值税是不能抵扣的,怕在税务处理上出错导致公司有损失。想了解一下,在日常经营中,有哪些常见行为的增值税是不可以进行抵扣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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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税收体系里,增值税抵扣是指企业在缴纳增值税时,可以将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等所收取的增值税税额中扣除,从而只对增值部分缴纳税款。不过,有些行为的增值税是不可抵扣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比如说,企业为员工发放的节日福利品,这属于集体福利范畴,其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二是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例如,因管理不善导致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情况,这些货物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三是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如果企业的在产品或产成品因为意外事故等非正常原因遭受损失,其耗用的相关购进货物等的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四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此外,根据相关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其进项税额也是不得抵扣的。企业在进行增值税处理时,要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来,避免出现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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