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两次结果不一样以哪一次为准?
我之前受了工伤,做了两次工伤鉴定,可两次结果不一样。我现在很迷茫,不知道该以哪个结果为准,这关系到我的赔偿等权益问题。想问问懂法律的朋友,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上到底认可哪一次的鉴定结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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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鉴定中,如果出现两次结果不一样的情况,确定以哪一次为准需要依据具体情形来看。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工伤鉴定的一般流程和相关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也就是说,如果第一次是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对结果不服后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了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那么通常是以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第二次鉴定结果为准。因为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属于最终结论,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终局性。 不过,如果两次鉴定都不是按照上述先市级后省级这样的流程,而是其他情况,比如在不同地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或者是其他不符合规定流程的情况。此时就需要综合各方面因素来判断,比如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完整准确、鉴定过程是否符合规范等。一般来说,会优先考虑程序更规范、依据更充分、更具权威性的鉴定结果。如果双方对以哪次结果为准存在争议,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比如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专业的司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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