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谁提起?
我遇到了一个涉及刑事案件的事情,听说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要求赔偿。但我不太清楚这个诉讼到底该由谁来提起,是受害者本人,还是他的家属,或者有其他规定呢?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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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简单来说,就是在打刑事官司的时候,顺便把要求赔偿物质损失的官司也一起打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的被害人就是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比如在盗窃案件中,被盗财物的主人;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被打伤的人。所以,被害人本人是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 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者是精神病人等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那么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定代理人一般是被害人的父母、监护人等,他们可以代表被害人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另外,如果被害人已经死亡,其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这是为了保障在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其应得的赔偿能够得到主张。 总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通常由被害人本人提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被害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已经死亡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也可以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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